私隐声明

Konew Fintech Corporation Limited (下称“本公司”)
私隐政策

本私隐政策乃讲述本公司关於处理个人资料的政策和惯例。本公司通过在管理个人资料方面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条例”)的规定,致力保护本公司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的私隐、安全及保密性。本公司同样致力於确保所有员工及代理商履行这些义务。

本私隐政策内各个术语的定义如下:

“账户” 具有个人信贷资料守则所赋予的意思,包括本公司与客户之间涉及提供个人信贷的任何账户,并包括为涉及一个或多个先前账户的任何债务偿还安排而设立的任何新账户;
“账户资料” 是指本公司在操作客户账户过程中产生的任何资料,并且如个人信贷资料守则中所定义;
“个人信贷资料守则” 指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
“身份守则” 指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发出的《身份證号码及其他身份代号实务守则》;
“信贷资料机构” 是指信贷资料机构或类似服务的提供者;
“信贷报告” 具有个人信贷资料守则所赋予的意思,亦即是一信贷资料机构就个人提供的报告,当中包含该信贷资料机构不论以任何形式披露的其数据库中所持有关於该人士的个人信贷资料;
“客户” 是指本公司的客户;
“资料” 是指个人资料和账户资料;
“贷款服务” 是指按揭、信贷及其他贷款服务及便利;
“集团成员公司” 指本公司或本公司所属公司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
“个人资料” 具有条例给予的定义,并应包括可用以确定有关客户身分的直接或间接地关於客户的资料,而且该资料的存在形式应可让人切实可行地查阅及处理;
“转介服务” 是指按揭、信贷及其他贷款服务及便利;
“各种服务和信贷便利” 是指本公司和集团成员公司在其业务过程中提供的各种 i) 贷款服务服务和 ii) 转介服务。

  1. 客户或其他资料提供人士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其个人资料以申请各种服务和信用便利。在本公司与客户的正常财务和业务关係过程中,也会收集客户的个人资料。所涉及的资料包括但不限於:
    1. 全名;
    2. 身份證号码或旅遊證件号码包括身份證及旅遊證件影印本及嵌入其集成电路中的资料;
    3. 出生日期;
    4. 居住及/或通讯地址;
    5. 电话/手提电话号码;
    6. 电邮地址;
    7. 生物特徵数据、包括但不限於面容影像及储存於具生物识别功能的身份及/或旅遊證件中的生物特徵数据,不论是否以用户的电子设备或其他方法以生物特徵数据感应模组收集;
    8. 薪金及收入;
    9. 家居开支及受养人数目;
    10. 及本公司认为有需要的其他或再进一步资料。
  2. 本公司使用客户及其他资料提供人士的个人资料所作的用途,分为强制性用途及自愿性用途。强制性用途的资料是指如果客户或资料提供人士希望本公司提供各种服务和信用便利,则必须向本公司提供其资料。如客户或资料提供人士未能提供此类资料,有可能导致本公司无法提供相关各种服务和信贷便利。例如:
    1. 对属於独资经营者或合夥性质的客户,本公司可能会在各种服务和信贷便利的申请阶段中和提供过程之中,收集该独资经营者或有关合夥人的身份證或护照号码和副本,以便本公司在“客户审查”程序当中,根据打击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有关监管要求,核实该等人士的身份;
    2. 对属於公司性质的客户,本公司易可能会收集其授权人士(可能会是该公司的董事)的身份證或护照号码,以便核实该人士的身份;
    3. 本公司易可能会收集客户担保人的身份證或护照号码,以核实有关担保人的身份;
    4. 关於以上第 2(ii) 及 2(iii) 段,根据身份守则的规定,本公司须检查资料提供人士是否已获提供正确的身份识别号码。为使本公司能够进行以上检查工作,相关担保人或客户的授权人士(可能是该公司的董事)可以选择:
      1. 亲身向本公司出示身份證或护照;或
      2. 若其决定不亲身向本公司出示上述文件的话,则可向本公司提供其身份證或护照的複印件。
  3. 客户或其他资料资料提供人士需要提供强制性资料的目的如下:
    1. 为提供各种服务和信贷便利,包括但不限於实施有关特定交易或其他方面的指示;
    2. 决定是否向客户提供各种服务和信贷便利;
    3. 进行信贷审查(包括但不限於在客户申请信贷及定期複核信贷情况时进行该审查);
    4. 设立及维持公司的信贷和风险相关模式;
    5. 协助其他财务公司及机构作信贷审查及债务追讨;
    6. 确保客户或相关资料主体的信用维持良好;
    7. 为客户设计财务服务或有关产品;
    8. 确定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欠下或被欠下的债务金额;
    9. 强制执行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向本公司应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於向客户或相关资料主体追讨欠款;
    10. 根据以下法例要求,遵守适用於本公司或集团成员公司、或者本公司或集团成员公司被预期遵守的各种资料使用及披露义务、要求、建议、指示或安排:
      1. 现在及将来约束或者适用於本公司或集团成员公司的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法律;
      2. 现在及将来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或财务服务供应商的自律规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所提供或发出的任何指引、指导或要求;
      3. 因本公司及集团成员公司的财务、商业、业务、各种权益或活动,而对本公司及集团成员公司具有管辖权限的香港或外地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等机关,或财务服务供应商的自律规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向本公司及集团成员公司施加的、或与本公司及集团成员公司订立的任何现在或将来的合约或其他承诺;
    11. 履行本公司与集团成员公司分享及 / 或共用资料及资讯的任何责任、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以便展开“客户审查”程序、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及 / 或总之根据本公司为配合制裁,或为预防或侦测清洗黑钱、恐怖分子融资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而设的任何集团通行方案行事;
    12. 藉以向本公司的承让人或準承让人(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拟与之合併的或者本公司拟向其出售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的任何人士)、本公司对客户权利的参与人或附属参与人能够评估有关转让、合併、处置、参与或附属参与的标的交易;以及
    13. 与上述直接有关的其他用途。
    本公司可就所有上述用途进行条例所定义的“核对程序”。
  4. 本公司希望按此段落所指明的方式,将以下种类的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 — 本公司使用个人资料进行直接促销,仅为自愿性用途。本公司为此用途使用个人资料,必须先获得相关客户或资料提供人士的书面同意(可包含不反对该项的用途选项)。除非获得客户或资料提供人士的书面同意,否则本公司不得使用个人资料进行直接促销。
    就此:
    1. 本公司可以不时将持有的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的全名、联繫方式(例如电话号码、电邮地址或住宅地址)、Konew账户号码作直接促销用途;
    2. 可以推广各种服务和信贷便利;
    3. 除上述推广各种服务和信贷便利外,本公司还希望向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或机构提供上文第 4(i) 段所述的个人资料,以供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或机构推广其各种服务、产品及项目,包括关於贷款服务、转介服务及区块链技术、科技、房地产、食品与饮品行业的服务、产品及项目,而本公司必须先获得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的书面同意(可包含不反对该项用途的选项) — 客户可以在要求表格中表明书面同意或在选择退出方格中作出标示(见下文解释);
    4. 本公司可向集团成员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或机构提供上文第 4(i) 段所述个人资料以获取收益,而当本公司如上文第 4(iii) 段所述徵求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同意或表示不反对时,将会向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表明是为了获取收益而向他人提供个人资料;和
    5. 本公司及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及其他财务公司或机构可以不时聘请第叁方推广服务提供者代为进行直接促销,并为该等目的而与有关的第叁方推广服务提供者共享第 4(i) 段所述的个人资料。
    为表示同意 / 不同意使用 / 提供其个人资料用於直接促销,客户或资料提供人士可填写本私隐政策附带的“选择退出请求 – 使用 / 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要求表格”),或者在本公司不时提供的使用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的选择退出方格中作出有关标示。
    如果客户或资料提供人士不希望本公司及 / 或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及财务公司或机构使用其个人资料或提供其个人资料给其他人士用於上述直接促销目的,并且也希望本公司及 / 或其他集团成员公司及财务公司或机构通知其他人士停止使用其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客户或资料提供人士可以在要求表格中说明,或者随时通知本公司。
  5. 本公司所持有关於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的资料将会保密,但本公司可为第3段所述目的,向下列各方(不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还是其他地方者)提供此等资料:
    1. 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公司根据任何具有约束力或者适用的法例、法令、规则或法院命令的要求,或者根据其应该遵守的任何法律、监管、政府、税务、执法或其他机关、自律规管机构或行业机构或金融服务提供商协会所提供或发出的指引或指导,或者根据任何合约义务,本公司或任何集团成员公司有义务或按规定应向其作出披露的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及香港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
    2. 任何获得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的同意人士;
    3. 任何中间人、承包商或第叁方服务提供商, 向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讯、电脑、付款、收债、證券结算、数据处理. 及在本公司的业务运作上,、提供市场推广或其他服务的;
    4. 任何集团成员公司,包括但不限於TrustMeChain 集团 成员公司;
    5. 对公司负有保密责任的人士,包括承诺为该资料保密的集团成员公司;
    6. 任何客户正进行或拟进行交易的财务公司或机构;
    7. 本公司的承让人或準承让人,或本公司对客户所具有的权利的受让人(包括但不限於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證券公司”),或根据与按揭證券公司达成关於本公司出售抵押权或其他担保品的合约安排而可能需要或必要的其他人士;
    8. 向客户银行开出支票的人士,以便能够向该人士确认该支票已经向相关客户付款;
    9. 信贷资料机构,以及在发生拖欠款项的情况下,亦可提供予收数公司;
    10. 本公司拟与其合併或本公司拟向其出售全部或任何部分业务的任何人士;
    11. 如有关客户或资料提供人士已根据上文第4段表示同意,则可提供予该客户或相关资料提供人士已同意本公司可为自愿直接促销目的而转移其个人资料的人士。
  6. 如出现拖欠还款的情况,除非拖欠金额由出现拖欠日期起计60天届满前全数清还或撇账(除了因破产令导致之外),否则由信贷资料机构所持有相关客户及 / 或担保人及 / 或抵押人的账户资料及按揭贷款资料,将会在全数清还该拖欠款项後继续保留五年。

    如客户因被颁布破产令而导致任何金额被撇账,不论账户资料有否显示任何拖欠还款为期超过60天的严重情况,该账户资料以及按揭贷款资料会在该欠款获得全数清还之後被信贷资料机构继续保留多五年,或由客户提出證据通知信贷资料机构其已获解除破产令後保留多五年(以较早完结时期为準)。
  7. 如申请消费信贷,当客户透过全数还清款项而结束账户时,并在紧接账户结束之前五年内没有任何严重拖欠情况(拖欠款项超过60天),客户有权指示本公司向信贷资料机构要求从该机构的资料库中删除与上述被结束账户相关的任何账户资料及与按揭贷款相关的任何资料(如适用)。
  8. 本公司可在考虑任何向本公司提出的各种服务和信贷便利的申请时,从信贷资料机构获得客户的信贷报告。如果客户希望查阅信贷报告,本公司将提供相关信贷资料机构的联繫方法,以便客户取得信贷报告的副本,以及联络信贷资料机构处理更改资料请求。
  9. 此外,为了检讨现有的消费信贷便利,本公司可不时查询信贷资料机构持有的关於客户的消费信贷资料,以方便本公司考虑下列事项:
    1. 提高信贷额;
    2. 削减给予的信贷(包括但不限於取消信贷或减低信贷额);和
    3. 订立或实施关於客户的债务偿还安排计划。
  10. 在符合条例以及个人信贷资料守则条款之情况下,任何资料提供人士有权:
    1. 查询本公司是否持有关於其个人资料,并取閲该等个人资料;
    2. 要求本公司更正与其有关的任何不準确的个人资料;
    3. 查询本公司关於持有个人资料的政策和惯例,并瞭解本公司所持有的资料的性质;
    4. 就有关消费信贷资料方面,在提出要求後获告知哪些资料(包括按揭贷款(如适用)的资料)会例行披露予信贷资料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并要求提供进一步资料,藉以向有关的信贷资料机构或追讨欠款公司提出查阅及更改资料之要求。
      在符合条例规定之情况下,本公司有权对提出查閲资料要求的人士收取合理费用。
  11. 任何关於查阅或更正个人资料、索取相关政策及惯例、或查询本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等要求,请向下列人士提出︰
    香港中环
    毕打街20号
    会德丰大厦4楼
    Konew Fintech Corporation Limited
    个人资料保护主任收
    电话: (852) 2110 2110
    传真: (852) 2110 0300
  12. 本私隐政策不会限制客户或资料主体根据条例具有的权利。

如本通知的中文本与英文本意义不符,应以英文本为準。
按此下载 “选择退出请求 – 使用 / 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用途”(“要求表格”)
最后更新:10th Nov 2022